作者:王菁萍藥師
翁瑋律師此次演講的主題「遺產與繼承法律實務研析」許多人非常期待,因這主題內容超級受用且與眾人息息相關。翁律師一開始就說明關於如何計算遺產的複雜數字問題,留給專業會計人士即可,課堂上不會談及如何計算。此時的我將計算機默默地收起來,緊張的心情也隨之解除。
課程內容包括以下六大部分
一、遺產的種類範圍與遺產稅
二、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
三、繼承人與繼承順位
四、代位繼承與喪失繼承權
五、遺囑的種類與要件
六、遺產的分割
所謂的繼承之發生,是自被繼承人死亡開始。而遺產包含積極遺產與消極遺產,積極遺產是指正資產;消極遺產是指負資產。遺產的種類包括哪些?包括有:土地、地上物、房屋、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(存款、債權、股票、現金、黃金、珠寶、其他財產或權利等),以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。關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,在申報遺產稅時請記得要申報,此筆不會被追討回來重新分配。
如何申報遺產稅?
被繼承人死亡有財產者,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,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、稽徵所申報。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,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,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,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。
遺產稅計算:
遺產稅 =(遺產總額-免稅額-扣除額)×稅率-累進差額-扣抵稅額及利息。
扣抵稅額
1. 2年內贈與已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。
2. 在國外繳納之遺產稅。
遺產稅試算可以上財政部網站: 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etw158w/83
3. 財政部也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:https://tax.nat.gov.tw/alltax.html?id=32
申報遺產稅流程(依序由 1至7的流程):
- 持死亡證明向戶政機關申請除戶證明(需在被繼承人於死亡日起30天內完成)
- 持除戶證明向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資料
- 持國稅局資料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
- 若要辦理拋棄繼承,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(需於3個內完成,且要通知同順位的人)
- 向國稅局申報並繳納遺產稅(需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,若有正當理由可書面申請延長3個月的申報期限)
- 持完稅/免稅證明向稅捐稽徵處查欠稅
- 向地政機關辦理
不動產繼承登記
我國現行繼承制度,在98年6月修法,於民法第1148條明文規定,全面改採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」制度。
民法第1148條:
(第1項)
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
(第2項)
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
與限定繼承的概念相同,繼承人僅須在遺產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即可;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」是目前法定預設的繼承制度,因此不需要特別向法院聲請就可以適用。
拋棄繼承
等同於拋棄繼承一切的財產,包含消極資產(債務),當然也包含積極財產。
民法第1174條:
1.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。
2.前項拋棄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之。
3. 拋棄繼承後,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
辦理拋棄繼承應備文件:
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的地方(少年及家事)法院辦理,須繳納聲請費用1,000元。
- 拋棄繼承聲請書: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。
-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(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,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)。
- 拋棄人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、印鑑章。
- 繼承系統表(各順序之繼承人中,如有已死亡者,應註明其死亡日期)。
- 拋棄通知書收據(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,例如存證信函掛號回執)。
- 繼承人名冊。
民法第1147條:
繼承,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。被繼承人,指的是亡者。當被繼承人死亡時,確實生存且有繼承能力、符合法定繼承資格及順序的人,即是繼承人。
繼承順位:
- 血親繼承人:民法第1138條、第1139條,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。(順位在前者先繼承,順位在後者須前一順序無人繼承時,才能繼承。如果都是直系血親卑親屬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)
- 配偶:第1144條得與任何一順序繼承人同時為繼承人。
繼承人之應繼分:
舉例來說,如果A死了,A的遺產便會先由子女或孫子女繼承;如果沒有子女,則是A的父母繼承;如果父母不在,就是A的兄弟姊妹繼承,而祖父母是最終順位。上述情形中,A的配偶都同時具有繼承權。
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分配:
配偶一方死亡時,生存的配偶同時具有「配偶」及「繼承人」兩種身分。身為「配偶」,可以在分配遺產前,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再以「繼承人」的身分,與其他共同繼承人(例如:子女)一 起分配遺產。
清算夫妻剩餘財產後,生存配偶可以再以「繼承人」 的身分繼承死亡配偶的遺產。
遺囑之方式,遺囑為要式行為,必須依一定方式為之,始生效力。法律此所以採嚴格的要式行為,立法目的在確保遺囑的存在及真實性,節省費用減少爭議, 以維持家庭的平和。
遺囑的種類有五種(民法第1189條):
1.自書遺囑
2.公證遺囑
3.密封遺囑
4.代筆遺囑
5.口授遺囑。
自書遺囑(民法1190條):
自書遺囑者,應自書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親自簽名。如有增減、塗改,應註明增減、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另行簽名。
自書遺囑是否得以蓋章代替簽名?
見解並不一致,但多數學者認為自書遺囑須遺囑人親自簽名,不得以印章、指印或其他符號以為代替,以防止遺囑之偽造或變造。
公證遺囑(民法1191條第1項):
公證遺囑,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,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,使按指印代之。
翁律師說,自書遺囑加上公證更優,且自書遺囑內容可以加上執行人,繼承人也可以是執行人,但最好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。
最後,感謝翁律師準備了非常豐富且詳細的資料,聽完演講後,關於遺產的相關問題我已建立了完整的概念。
「參考資料」
瑋燁法律事務所所長,翁瑋律師於2022年10月20日在台中市藥師公會法規委員
會舉辦的藥師常見法律講座演講資料。講題:遺產與繼承法律實務研析